编辑: glay | 2019-07-07 |
通风、采光、喷雾降温设备等防暑设施设备,维护发酵床正常运行.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的相关设施建设的设计标准、面积大小等严格按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18〕2号文件执行.要结合养殖场实情设计全年均能正常运行的加工处理工艺,配套建设相应的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配置粪便运输车辆、粪(肥水)施用设备、泵房管网、滴(喷)灌等输送设施设备;
具备两公里半径内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农田、林地、果园、菜园、茶园等配套用地且能够完全承载或消纳养殖场所产生的粪污. 4.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等,依托现有资源条件,在畜禽养殖量大的区域统筹规划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布局,配套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贮存、有机肥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专业化公司、养殖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沼气、生产加工有机肥等多种模式,建设处理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
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铺设沼液(肥水)输送管网、购置粪肥专用输送车辆等,实行区域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处理、统一存储使用,实现资源化利用.支持年处理畜禽粪便1万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应与周边养殖场户签订畜禽粪便委托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合同,委托处理的规模养殖场不少于10个.
三、补助标准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项目.对2017年末全市登记在册的规模养殖场未配建相应设施的,经配建后达到 三防 等要求并通过区市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粪污综合利用先进模式创新示范项目.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运行正常并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80万元.
(三)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项目.对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实现畜禽粪便全量收集水肥一体化还田利用,并运行正常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80万元;
对自有或流转(租赁)土地500亩以上实施 粮改饲 试点,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6-2017年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青牧字〔2016〕35号)执行.对新采用生物发酵床模式的养殖场,分别按每平方米垫料成本的40%,且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建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对年处理畜禽粪便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并运行正常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财政补助项目,所补助单个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交叉实施项目.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验收情况,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2015年以来实施市畜牧局、市财政局青牧字〔2015〕85号、青牧字〔2016〕35号、青牧字〔2017〕70号文件中畜禽粪便治理类项目及已列入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企业及养殖场,不再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