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7 |
清远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4日 清远市公安机关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公安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划定限制通行区域、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等重大交通管理事项;
(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编制消防规划的重大事项;
(三)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社会热点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举行重大决策听证,由拟定重大事项方案的公安业务部门提出听证方案,报本级公安机关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会由拟定重大事项的公安法制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同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同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公安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公安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决策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