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7

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

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公安机关主办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听证监察人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指派;

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人民监督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

(一)、

(六)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公安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公安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公安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公安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公安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听证公安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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