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7 |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公安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及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公安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公安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