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志 1.开展《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普及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修志编鉴的法制氛围,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树立依法治志的意识,增强各承编单位和地方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修志编鉴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地方志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区地方志工作的职责,依法对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

(二)完善领导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1.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 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的工作体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做到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 八到位 ).成立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区主要领导任编委会主任,作为修志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区领导具体负责地方志工作,确保领导到位. 2.健全工作机制.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相适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并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完善主编负责制,建立行之有效的主编选聘和任用机制.多方位培养修志人员,给予其应有的待遇和服务社会的成长机会.

(三)确保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1.地方志事业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二轮修志和年鉴编纂、出版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保证必要投入. 2.根据地方财力和工作需要,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资料收藏条件和成果开发利用条件.

(四)健全奖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1.完善地方志工作激励机制.定期组织表彰活动,对在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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