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7

(二)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薪酬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可认定为领军人才;

(三)在受聘企业实际领取年度税前薪酬达到15万元及以上的,可认定为紧缺人才. 第九条 上述A、B类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为拟到(或已在)金水辖区创办企业的;

或由 三大园区 (街道)重点企业引进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的,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明确劳动人事关系,在金水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十条 A类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先推荐入选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 等省市人才扶持项目,对于入选省市人才扶持项目的,视其项目规模、进度及与我区主导产业结合情况,在落实上级政策基础上,在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前提下,可另行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A类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基本符合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 等省市人才扶持项目条件,虽未能入选但确实对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由所在园区或街道推荐,经认定后,在项目产业化资金方面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顶尖人才: 两院 院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国家 万人计划 专家、 长江学者 、外籍院士或其他同级别专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中原学者 、河南省 百人计划 专家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领军人才:创业类人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创新类人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紧缺人才:创业类人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新类人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B类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企业需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个人股权在35%以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执行,现有产业政策不能支撑的,根据对区级经济贡献大小,分别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提供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同一家企业有多名人才符合认定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章 生活服务 第十三条 A、B类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享受下列服务政策:

(一)每年定期免费体检一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根据个人意愿,需入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区管幼儿园和区属中小学中予以安排.

(三)对 五险一金 个人承担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

其他缴纳的各类项目,按照个人对区级经济贡献1:1的比例给与补贴.

第六章 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A、B类中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享受下列住房补贴政策:

(一)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纳入 人才公寓 安置范围,免费提供最长三年的人才用房.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且不愿意租住 人才公寓 的,按照顶尖人才每月不超过3000元、领军人才每月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最长三年的房租补贴;

三年内在郑首次购房的,顶尖人才按照购房金额2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领军人才按照购房金额1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同时停止享受并扣除已发放的房租补贴.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须在金水辖区工作满五年(以社保或纳税记录为准),未满五年离开的,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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