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7

(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批复后,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培训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解决,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说明原因.确需增加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的,由有关单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出国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国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由财政部门或外方(以下统称 资助方 )安排、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并按资助方的规定执行;

资助方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按本办法规定开支的培训费用而形成的差额,可以由各单位补足.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资助方提供的经费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培训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各单位出国培训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在申请出国培训任务时,组团单位、参团单位需事先分别填报《江西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详见附表1),由本单位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明确审核责任,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后,由组团单位审核、收集、汇总(参团单位要积极与组团单位沟通衔接),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直至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批.

(二)出国培训任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批后,由组团单位或参团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持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培训审核件或任务批件、有关单位填报的《江西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等材料报送省外侨办办理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培训任务、培训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按照《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0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2),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出国培训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按照培训团组协商的意见或有关文件要求,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购买外汇.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培训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结算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组团单位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培训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报销等要求办理.参加省内培训团组的,其费用报销等由各派员单位本着合法有效的原则协商解决.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具体项目、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出国培训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培训审核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培训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备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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