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7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信息(包括经费预决算、出国前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培训的项目、回国后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报告等内容)应按规定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出国培训前有关团组和人员姓名、培训所在国、行程、经费来源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外国专家局、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出国培训任务.回国后的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报告等未按规定公示的,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情况和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国专家局、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培训团组名称、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所在国、培训时间、经费开支数额及列支渠道等内容).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经费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如遇调整,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将及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赣财行〔2002〕9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财政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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