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7

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4、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5、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九、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 中心 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举办冠名为 学校 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收费和退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

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十

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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