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7
外江片区棚户区L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项目区范围内居民住房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以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都办发〔2016〕1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改善居民住房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快速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沙沟河,南至红原奶粉厂,西至黑石河,北至漏沙堰(详见外江片区棚户区L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该项目共有房屋143户,其中住宅89户,非住宅53户,住带非1户;

被征收房屋面积5782.67O,其中住宅4554.51O,非住宅1042.86O,住带非185.3O.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有证房屋.已办理权属登记的,被搬迁房屋涉及的权属、面积、用途、性质的认定,以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局开展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无证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房屋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采取 货币终结 和 产权调换 两种方式.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①实行货币终结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补偿价格;

②实行产权调换的,需对被征收房和安置房进行双向评估.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给予30%优惠.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O,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O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O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给予30%优惠. 共有住房的安置.对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原共有人所有.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差价款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部分,给予2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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