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8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三部分:

(一)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

……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9、《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六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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