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8 |
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2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24、《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县以上(含县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5、《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26、《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工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7、《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2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9、《关于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通告》第六条、自1997年1月1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杆秤的,予以没收杆秤.重犯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0、《广州市医疗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四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包括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31、《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四条 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3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3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3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3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