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一)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含营业性房屋),应当按照本市未配备电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房屋(含营业性房屋),应当按照本市配备电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三)配建的车位车库,应当按照本市未配备电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须由建设单位在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代打交款通知,购房人凭通知自行到专户银行交纳.建设单位核实《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后,方能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票据;

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清凭证》.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按建筑区划单独列账,属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 征收安置房采取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安置的房屋,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手续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征收人所有. 管理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继续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在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该物业区域的分户账并申请划转自管,划转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及专户管理银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并转入业主分户账. 第十三条 代管的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如购买国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购买国债以及存储利息收益一并分摊转入业主分户账滚存使用.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期应交存金额. 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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