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8 |
(七)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后,再按本条
(一)
(六)款的原则分摊. 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不够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齐首期维修资金后方能使用.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维修资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组织实施主体,但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一)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二)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期间或者业主委员会因其他情形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由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维修资金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工程费用预算、工程列支范围、分摊方式、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等内容;
维修和更新、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