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8 |
未建立管理规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区域的补建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补建方案,经业主大会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协调. 同一物业区域内因历史原因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楼栋,应按照前款方式进行补建.补建标准与该物业区域已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楼栋一致. 公有住房的补建,售房单位应将原售房款中提取的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由业主补交的部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参照续交规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维修资金补建、续交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九条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公共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公共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条 房屋灭失的,业主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但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工程咨询、监理、鉴定、审计、招标服务及公证等相关费用,可以作为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使用维修资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或多幢住宅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单元住宅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售后公有住房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