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8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 中央补偿基金 和 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不包括大连市管理的市级公益林);

所称天然林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确定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助的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重点县(市)保护范围内的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全部地类实施补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集体和个人等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省级补偿基金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等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所有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

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

其余的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国有单位. 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等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

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

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补到乡村集体组织,如确权到户的,应分配到户,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经营状况以及护林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和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护林员、监管员具体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 第八条 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方式.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的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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