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8 |
用于委托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
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按面积补偿到户,提倡各地以 一卡通 或 一折通 方式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均纳入护林员序列由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统一管理,统一签订管护合同.其中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劳务费补助标准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由委托双方自主议定,超出或少于本规定标准部分在到户补偿中调整;
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管护合同应附带委托管护和联户管护协议书.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其他因素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高部分,都要补偿给林权权利人,列入到户补偿资金部分.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资源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护林、监管劳务费使用情况,到户补偿资金情况,公共管护支出情况,下同),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
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情况(包括护林、监管人员构成和管护情况,到户补偿资金管理情况,资源消长数据变档、林政案件、林地逆转、森林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下同.以及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报告),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计划;
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按照各地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分配方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2007〕102号)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涉及县级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涉及市级和省级的支出要实行林业局(厅)财务部门报账制.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乡镇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管护人员劳务费和到户补偿支出情况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解聘等,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和解聘办法》(样本见附件1)规范和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偿合同(样本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