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08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地区、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关系. 本条所指一线职工的范围由双方协商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方,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代表企业方,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企业工会也可以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 区域、行业内五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议的,区域、行业工会应当及时向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不提出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提出.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协调区域内的企业,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市和县(市)区企业代表组织、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重视加强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其协商能力. 乡镇(街道)区域、行业协商主体不健全的,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一)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区域、本行业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事宜. 第三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也可以经受该协议约束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获得通过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其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六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应当及时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并重新报送.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发现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处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地方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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