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8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 第三十八条 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违法降低协商代表工资以及其他待遇,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绝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有恐吓、胁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协商相关人员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代表组织,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代表企业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