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8

(四)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纳入同级财政统发.

(六)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择校就读.

(七)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八)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连续满8年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历届大学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 2.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历届大学生分别分配80-100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可直接赠予.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及《伊宁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累计四次考核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伊宁县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伊宁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伊县党办〔2012〕22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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