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8 |
1 颗粒物
10 烟囱或烟道
2 二氧化硫
35 3 氮氧化物 (以NO2计)
50 4 汞及其化合物 0.03
5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手工监测数据: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以测定均值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以小时均值计;
自动监测数据:均以小时均值计;
污染物的达标判定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4.1.4 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时间 新建燃煤电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自2020年XX月XX日起执行. 4.2.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2.1 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 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火车、汽车卸煤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码头卸煤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厂内煤炭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方式,煤炭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采取碎煤机室、原煤仓、煤粉仓、煤仓间等封闭方式,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原辅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2.2 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 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苫盖;
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2.3 运行与记录 4.2.3.1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2.3.2 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2.4 其它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燃煤电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的监测孔、采样平台及相关设施.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40m时,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燃煤电厂,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5.1.2 燃煤电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数据处理等按HJ 75和HJ 76的规定执行. 5.1.4 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 5.1.5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仪表的检测灵敏度、检出限和量程应符合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要求,氮氧化物浓度应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备测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表应配置NO2/NO转换器. 5.1.6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7 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