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8 |
2006年3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律的课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 黄仁龙先生 资深大律师,律政司司长(主席) 李国能先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严元浩先生 SBS,太平绅士,法律草拟专员 包致金先生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白景崇博士 石永泰先生 资深大律师 余若海先生 资深大律师 周永健先生 SBS,太平绅士 胡红玉女士 SBS,太平绅士 范耀钧教授 BBS,太平绅士 陈弘毅教授 太平绅士 麦高伟教授 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夏U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私隐权:规管秘密监察 目录 页 导言
1 背景
1 对法律架构的需求
3 关于规管秘密监察的一般原则
3 本报告书的大纲
4 词语释义
5 第1章 建议就秘密监察订立刑事罪行
6 我们对刑事制裁的一般取向
6 规管监察的范围
6 第一项罪行:侵入私人处所,意图观察、窃听或取得个人资料
7 第二项罪行:以科技器材实质侵入私人处所
10 第三项罪行:在私人处所外面放置或使用科技器材,意图监测该处所内的活动
13 合并第二项罪行与第三项罪行
14 合理的私隐期望 的涵义
15 所建议订立的罪行的适用范围
18 未经授权而披露监察所得的材料
18 抗辩理由
18 第2章 规管制度
23 在什么情况下须有手令才可进行秘密监察
23 由参与目标活动的一方进行秘密监察
26 由举报人或卧底进行的秘密监察
33 使用追踪器材进行秘密监察
34 在什么情况下须有内部授权才可进行秘密监察
36 由私营机构提出申请
38 谁可申请手令以进行秘密监察
38 谁可申请内部授权
39 第3章 发出秘密监察手令和内部授权的理由
40 发出手令的理由
40 法庭所必须信纳的事宜
43 发出内部授权的理由
44 披露监察所得的材料
46 第4章 授权程序
47 发出手令或内部授权的主管当局
47 申请秘密监察的手令或内部授权时须提供的资料
47 授权的有效期及续期
49 详细程序
50 紧急申请手令或内部授权
50 手令及内部授权的纪录
52 第5章 透过秘密监察而取得的材料是否可接纳为证据
54 截取通讯 和 秘密监察 的分别
54 背景资料:香港
60 背景资料:英国
64 关于证据的可接纳性的多个选择方案
84 就监察所得的材料的可接纳性而作出的结论
87 第6章 如何处置透过秘密监察而取得的材料
93 背景资料:英国
93 背景资料:香港
99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条文
107 关于如何保留及销毁透过截取及秘密监察而取得的材料的多个方案
108 关于保留、披露及销毁秘密监察所得的材料的建议
111 就截取通讯所得的材料作出的结论
114 第7章 终止监察后作出的通知
115 《谘询文件》中的建议
115 对先前建议的检讨
115 修订后的建议
117 第8章 监察机关
119 监察机关的组成
120 监察机关所担当的角色
121 由监察机关进行覆核
123 就覆核结果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