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8

酒店或旅馆东主租予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房间;

或医院或护养院用作治疗病人或用作寝息设施的地方. 1.6 基于上述修订,我们已把 公众人士不得内进的校舍、商业处所、飞机、船只及车辆 从原来的 私人处所 定义中删除. 1.7 此外又有人关注到建筑物之内的通道、电梯大堂、屋顶、露台及公用地方会否属于 私人处所 的定义范围之内.就我们所指的私人处所一词而言,我们无意把个人因使用或占用某处所的关系而获准通往的公用地方也纳入其涵盖范围之内. 个人资料 的涵义 1.8 《谘询文件》未有界定 个人资料 一词. 不过,在英国来说,近期曾有法官在上诉法院 及上议院 作出裁决时认为关于个人的 私人资料 ,是指一名合理的人按当代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而会理解为不打算让别人观看的资料. 1.9 我们又留意到根据2005年第1号行政命令.构成秘密监察的元素之一,便是 关于该人的任何私人资料 相当可能会藉该监察而取得. 使用科枝器材并非必要 1.10 《谘询文件》建议使用科技器材不应列为第一项罪行的必要元素, 我们对此表示赞成. 修订后的建议 1.11 小组委员会的《谘询文件》所建议订立的罪行,是规定罪犯必须曾以侵入者的身分进入私人处所,意图观察、窃听或取得个人资料.此罪行未有规定罪犯的行动必须是秘密进行,而我们是赞同这种取向的.如果有人公然侵入私人处所,例如是有摄影师强行进入某人家中拍照,此人应同样是触犯该项建议订立的罪行. 1.12 《谘询文件》建议订立的罪行所包含的一项主要因素,是罪犯曾以侵入者的身分 进入 私人处所.不过,也有可能有一些情况是某人合法地进入私人处所,但后来却因停留过久而失去逗留在该处所内的权利.举例来说,一名客人在屋主要求他离开后仍拒:离开便会即时成为一名侵入者.为了把这些情况也纳入管制范围,我们相信应对第一项罪行的字眼作出适当调整.我们故此建议第一项罪行应由以下字眼组成: 以侵入者的身分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窃听或取得个人资料. 凡执法机关有意为达到这些目的而进入处所,如果执法机关的行动是公开的,执法机关便须取得进行搜查和检取的手令,而如果执法机关是意图秘密行动,则执法机关须取得进行秘密监察的手令. 第二项罪行:以科技器材实质侵入私人处所 《谘询文件》中的建议 1.13 《谘询文件》建议,任何人未经私人处所的合法占用人同意,在该处所内放置、使用、检修或拆除能够加强感应、传送信息或记录信息的器材,即属犯罪.这种行为,一般是称之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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