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9 |
一、二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连同银行入账凭证(应当注明购房地址)退给预购人. 预购人凭《缴款通知书》第
一、二联及银行入账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同时与开发企业一并在《缴款通知书》第
一、二联上签名(章)(该签名须与买卖合同签名一致).《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可以作为银行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 预购人通过POS机缴交预售款的,应当在开发企业的POS机回单上注明预购人姓名及购房地址. 预购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缴交预售款的,应打印网上转账清单,在清单上签名、注明购房地址及房款已转入的监管账户号码. 《缴款通知书》第一联、银行入账凭证、POS机回单或者网上转账清单应当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要件.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确定预购人已将首期房款或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房预售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区监管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的约定,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转入该按揭房屋所在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合理支付有关工程款,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机构确认工程进度.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的预售款应当全数拨付到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负责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预售款,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的,应当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系统打印,下同),并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应当由开发企业、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机构共同确认签字盖章);
(二)监管账户余额单;
(三)上期申请款划出监管账户回单(首次申请的不用提交);
(四)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凭证或需要支付的工程款请款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需要支付工程款的材料.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预售款,用于支付向政府部门缴交的各项费用或税金的,应当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监管账户余额单;
(三)上期申请款划出监管账户回单(首次申请的不用提交);
(四)该预售项目已缴交政府部门相关费用、税金的凭证或缴费、缴税通知书;
(五)其他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预售款,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的,应当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款抵扣土地成本申请表》,并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