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9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项目土地成本的有效凭证;

(三)监管账户余额单;

(四)其他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监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进行奖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严重失信企业从严审核预售款申请. 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

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向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时,必须凭区监管部门加具同意拨付意见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或《商品房预售款抵扣土地成本申请表》进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预售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需要退回购房预售款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网上系统打印);

(二)双方解除合同申请材料;

(三)原预购人缴款证明;

(四)原预购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必要补充的材料. 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加具预售款划入原预购人账户的意见,交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划出购房预售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监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准同意预售款使用申请:

(一)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二)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监管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需要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

(一)原监管银行同意注销监管账户的意见书;

(二)原监管账户余额单;

(三)与现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需用POS机收款的应附POS机业务协议书);

(四)注销原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结算申请表》(网上系统打印);

(五)说明变更监管账户原因及事项的申请书;

(六)其他必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结算申请表》中加具将原监管账户预售款余额划入现监管账户的意见,交开发企业到原监管银行办理注销原监管账户和预售款余额划转手续,并凭开发企业提交的预售款余额转入现监管账户的凭证,完成变更监管账户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预售项目在办理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对应的监管账户结余金额不得少于已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5%.监管账户涉及的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办理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账户监管,申请通过后,该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区监管部门应建立预售商品房监管账户档案,及时掌握各监管账户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在获得监管银行按月出具监管账户预售款资金收支情况的对账单后,应附上已售房屋房款收缴情况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区监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区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预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预售款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细则规定拨付商品房预售款和监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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