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9
渝中人社〔2017〕48号 关于印发《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承贷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z2016{1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经研究,现将《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17年5月5日 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z2015{100号)和《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z2016{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 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 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即《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其中,市内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外务工返回市内均可视为返乡;

8.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在重庆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登记自主创业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以上所列人员(除第5条外),均应为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在渝中区创业的重庆市户籍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指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含政策性组合贷款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地在我区的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我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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