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9 |
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对个人保证担保额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3.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的房屋(重庆市范围内,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微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质押物价值的90%. 4.具体情况以承贷金融机构规定为准. 5.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渝财社〔2015〕199号)和《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相关规定办理.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上浮利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对逾期期限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贴息额度超过《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渝银发z2016{147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出据其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贴息.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