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9 |
二、投票选举程序 各选区投票选举时间为2011年12月19日一整天,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由各镇选举委员会(各街道、系统选举指导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开始前,应组织第一批到站选民举行一个简短的仪式,宣读委派书,主持人讲话,然后开始投票. l.验证查册.选民将自己的选民证交验证员与选民册核对姓名无误后,由验证员在选民证右上角和选民册参选情况栏处加盖 已选 戳记,并将选民证直接交给发票员(委托代选的,要审查委托书和选民证是否相符,盖印后一并交发票员). 2.发票.发票员接到选民证后,查看选民证右上角有无 已选 戳记,无误后,将选民证和选票一并交给选民本人;
委托代选的,应收下委托书.总之,必须凭选民证发给选票,做到一证一票. 3.写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书写.选民得到选票后,到写票处或代书处填写选票. 4.投票.选票填写好后依次到票箱投票.委托代选的,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投票.
三、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 l.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进行计票. (1)将各投票点的票箱和流动票箱集中在选区指定地点开箱计票. (2)开箱之前,首先查明多余的空白选票数是否与选民册上未参选的人数相等,作好记录,并将多余的空白选票当场裁角作废,然后才开箱计票. (3)计票的方法是,先分别清点各投票箱内的选票数,再汇总选区的选票数,将投票人数和票箱内选票数予以核对,作好记录.然后,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和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的规定,确定本选区选举是否有效.确定有效后,再分组计票.每计票组至少三人,一人监票,一人唱票,一人计票,逐人逐票进行统计,作好记录. (4)按《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投入空白选票的作弃权票处理,符号、字迹辨认不清的,其无法辨认处无效. (5)各组计票结束后,由总计票员汇总统计,反复核实无误后,再填写区选办统一制发的选举结果记录表,并由选举主持人、总监票员和总计票员签字,经各镇选举委员会(各街道、系统选举指导办公室)审查盖章后上报区选举委员会. (6)若计票中遇到疑难问题时,由选区的选举主持人和监票员、计票员共同研究决定;
选区决定不了的,报各镇选举委员会(各街道、系统选举指导办公室)研究决定. 2.确定当选代表.根据计票结果,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的规定确定当选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重新选举、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3.公告当选代表.投票选举后的三天之内由各镇选举委员会(各街道、系统选举指导办公室)填写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当选公告,在各选区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