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9 |
尚无试卷库的课程,由开课院部指定教师命题. 第十七条 坚决杜绝泄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同一层次的公共基础课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统一命题.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必须按照 河南工程学院试卷格式模版 的要求命制试题.
第五章 试卷的审批和报送 第二十条 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A、B两套试卷、命题审核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试卷才可作为考试备选试卷.审核重点为课程考卷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契合度,内容的难易程度及覆盖面,题型、题量及分值分配的适当度、试题的重复率等. 第二十一条 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由各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对所有试卷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查,审查无误后在 命题审核表 相应位置签字,由院部教科办主任填写 试卷交接单 连同其他应交材料统一交教务处(评估督导处)考务管理人员.教科办主任、教务处(评估督导处)人员要在 试卷交接单 上签字,并将其在试卷保密室存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安排
(一)集中考试的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院部应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提供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名单,并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
(二)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如口语、表演等)的考试,应由开课院部提前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
(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收到试卷袋后,首先检查试卷份数、试卷科目、考试地点与试卷袋封面填写的是否一致.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 考场记录单 ,并连同考生作答试卷、备用卷、考生签到表等全部考试材料一并交回取卷地点.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教师负责考场座位的布置,监督学生合理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座.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和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考
(一)每学期期初安排补考,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统一安排,各专业课程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补考,考试所需教室由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在确定后通知相关学生.
(二)考试作弊者、补考不及格者、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等,不得参加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三)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或及格)记载于 补考成绩 项下.
(四)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整周开设的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缓考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日程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计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在考前填写 缓考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批备案.
(二)缓考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进行重修.
(三)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重修
(一)学生重修相关课程应按照《河南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