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0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理以及法律基本原则,审查《办法》的制定主体是否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办法》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办法》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或者有无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具体而言则是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是否与上位法一致. 《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应规定,通过考察《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制定程序,《办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与上位法相一致. 1.制定权限 《办法》是安监局于2015年11月6日以苏安监综〔2015〕29号文发布.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且《办法》中并没有出现违反《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十条中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 等规定的内容.因此,《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市政府部门,常常需要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以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安监局制定《办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制定程序 《办法》由安监局负责起草.首先,通过调查研究,有效掌握了安全生产奖励举报的有关资料后,对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然后收集群众的意见、听取了专家的看法、征求了相关部门建议.其次,《办法》草案经所在局法规处以及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其制定程序符合《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再次,《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是苏州市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最后,《办法》制定机关严格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流程将《办法》作为制定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运行,并且具备了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这六个 必经环节 ,体现了制定机关在制定出台《办法》过程中的严谨和细致.综上,《办法》的制定程序合法. 3.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如下表: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5月2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都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明确规定了要给予奖励,而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则对何种违法行为给予何种等级多少数额的奖金做了详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列举了两种情况,对举报的行为及奖金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而安监局的《办法》第七条列举了14种情况,是在国家文件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了细化和延伸.该规定既对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又没有突破国家部委文件的范围. 《办法》在以上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根据苏州市的实际,对国家、省已经建立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在2016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类型.《办法》应在原来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内容及时完善,具体见修改建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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