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0

(二)合理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的方式,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制度是否必要、适当,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立法盲点等. 经过研究认为该《办法》是一部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学合理的决策目的 《办法》的总体目标是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形成 人人都是安全生产监督员 的良好氛围,最终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继续保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相对指标实现 三下降 ,力争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得到基本控制. 一方面,上述目标符合上位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对奖励投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提出的要求;

另一方面,围绕《办法》的总体目标也更有利于鼓励投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而加强苏州市奖励投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的开展. 2.奖励对象合理 《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为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进一步阐明,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 ,这就有效排查了已发现、已处理或正在处理等不适合奖励的对象.奖励对象是单位和个人而非个人,延伸了奖励对象的内涵.也就是说,奖励对象可以以单位名义举报,解决了部分举报人员不愿意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局限性,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对投诉举报人的保密规定合理 《办法》规定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 ,这是奖励举报的合理性必备的条件之一.没有对举报当事人的保护,就无法消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其他权益受威胁的顾虑,从而会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投诉举报社会氛围的形成.《办法》还列举了 调查核实情况时 以及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两种需要对隐私进行保护的情形,进一步强调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关键场合及其重要性. 虽然《办法》的主要规定都较为具体、合理,但也存在一些合理性值得商榷的地方: 1.关于投诉举报的内容要求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要求,被调查的138人中,有18人认为要求太高,有90人认为要求略高,有17人认为要求尚可,有13人认为要求偏低.具体见图四: 图四 《办法》规定, 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同时,举报人尽可能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和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从规定要求的要素来看,举报内容要包含 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 ,还要尽可能包含 确凿真实的证据和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这种周全的要素列举方式,在现实中对投诉举报人是近乎苛刻的要求;

更加让人难以做到的是,要让投诉举报人了解清楚 被举报单位名称 、 确凿真实的证据 ,前者对一般不挂企业名称的小作坊则无从知晓,后者则把要求提高到专业水平,这对普通投诉举报人来说,要达到举报标准非常困难.这种不合理规定会提高群众对投诉举报的难度,从而降低他们投诉举报的意愿. 2.奖励金额偏低 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过安监局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奖金数额是否较少?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138人中,认为奖金数额特别少的占30.43%,较少的占42.75%,适中的占26.09%,较多的0.72%. 图五 《办法》规定不同类型举报的奖金幅度,最低200元,最高3万元.其中,第七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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