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10 |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浦北县农业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农业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9办理地点 浦北县小江街道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
00、下午14:0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8317225 0777-8215824 监督电话 0777-8366233 0777-8316383
12 设定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本法执行. 2.【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 实施对象 浦北县内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者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行使内容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