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10

(三)2018年6月份,当事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陈毅联系三门峡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大门口西侧围栏设置五块灯箱广告牌.双方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围墙户外灯箱安装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内容设计,三门峡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和安装.2018年6月28日,三门峡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完毕.其中有两块灯箱广告上印制有 无痛,疼痛降低一半,产程缩短8-10小时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内容.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将含有违法医疗广告内容的两块灯箱广告予以拆除. 当事人用于证明户外广告费用的证据有:2018年7月6日填写的费用报销单一份和与此相对应的编号为0039961的收据一份,该收据盖章单位是三门峡博航文化传销有限公司.2018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博航文化传销有限公司经理李少贞和该院该广告项目负责人陈毅调查时均称:《围墙户外灯箱安装合同》未规定广告费用,仅口头约定每块灯箱广告安装制作费用800元,但尚未支付广告费用.而当事人复议中所提供的日期为2018年6月24日的收据显示为两块3.6米*1.2米灯箱展面费用43元,当事人称与三门峡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博航给的优惠价格.2019年3月5日,我局对三门峡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李少贞进行调查,李少数贞称:编号为0039961的收据,仅是两块户外灯箱广告画面更新制作费用的收据,该公司没有这样的优惠价格,户外灯箱广告双方口头约定费用800元,当事人一直未向其支付.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用于证明户外广告费用的证据不予采信,故当事人大门口西侧灯箱违法医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2016年8月下旬至2018年6月29日,通过发放印制有违法医疗广告内容的体检评估报告、在相关商品中夹带宣传医疗卡片和设置户外灯箱广告等方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因未向本局完整提供用于证明其违法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的合同、账目和发票,且提供的广告费用的收据、销售单等证据经调查均为虚假,本局认定当事人设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8年6月27日公务电话记录证明本案的由来;

证据二.2018年6月29日立案审批表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证据三.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证明》(三医广【2107】第12-18-

001、002号)复印件及李政权、陈宗海、林琛皓、景燕、陈毅、史玮欣、韩超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资质、发布医疗广告手续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相关工作人员等人身份;

证据四.2018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从该院门诊提取的 体检评估报告 一份等证明当事人现场放置 体检评估报告 ,背面印制 创伤小、恢复快,腹壁美容效果好,安全、可视,无痛分娩、无痕剖宫产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广告内容;

证据五.2018年7月2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陈宗海制作的调查笔录、2018年7月5日提交的《三门峡湖滨区妇幼保健院开展 秋季优质服务 活动总结》、2018年7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妇幼保健院涉嫌违规医疗广告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在湖滨区妇女 秋季优质服务 活动中印制了五千份含有违法医疗广告内容 体检评估报告 并向前来参加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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