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0 |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4.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5.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6.根据实际需要把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部分事项通过委托或发包等方式交由项目公司投资人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
17.签署项目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等建设合同;
18.股东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 营运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及现金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对外投融资方案;
7.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8.根据股东的提名或委派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
9.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营运期);
12.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和/或其关联单位支付单独计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整(万元)的款项或累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整(万元)的款项;
13.审议批准公司对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整(万元)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
14.审批总经理提交的收费标准方案、在收费标准以内实行浮动收费和收费优惠的办法;
15.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1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8.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9.根据实际需要把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部分事项通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