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0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批准公司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

7、批准本项目总承包合同;

8、决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项目工程概算等);

9、对总承包价格按概算项目的分项构成情况及是否调整总承包价格作出决议;

10、审议批准公司的所有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3、对增加股东、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15、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6、对公司设备采购、租赁事宜作出决议;

17、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酬;

18、修改公司章程;

19、重大融资资金的使用;

20、涉及保障民生公益的重大事项;

21、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22、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23、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4、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25、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26、公司借款、抵押、对外担保;

27、公司获取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使用;

28、对外捐赠作出决议;

29、审议批准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和/或其关联单位支付单独计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整(万元)的款项或累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整(万元)的款项;

30、审议批准公司对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整(万元)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

31、批准关联交易;

32、根据实际需要把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部分事项通过委托或发包等方式交由项目公司投资人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

33、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34、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临时会议可由代表五分之一(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本公司应当在收到提议文件后三天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时间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 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由控股方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股东各方(经股东各方书面同意,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可以临时变更).该通知应载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讨论的事项和会议的议程,并应附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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