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0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系统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应用,防患社保基金的风险,促进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的相关规定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系统,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托专网平台,以社保基金业务、财务数据为基础,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的远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三条 各级监督机构运用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督,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依法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信息资源以网络共享方式存在,使用对象为各级监督机构,并按管理层级和使用对象分配不同的信息资源管理和使用权限. 第五条 监管系统的信息资源应用主体包括部、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基金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六条 监督机构通过监管系统的数据信息,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监管系统更新需求.监管系统维护升级的相关经费开支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监管系统应用,通过对监管系统软件监控,及时发现社保基金风险隐患,组织查处社保基金违纪违法行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监管系统的实施和应用工作.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省级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机制,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2.指导协调各地实施监控、疑点查处及外部数据采集录入;

3.监控分析全省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落实整改,按年度上报监管系统应用报告;

4.协调解决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协助部级监督机构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指标及软件功能;

5.实时监控省级社保基金预警信息,录入全省和省级外部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省级经办机构预警信息;

6.管理全省监管系统数字证书,组织全省社保基金监督人员参加监管系统应用工作专业培训;

7.其他监管系统应用职能.

(二)市、县(区)级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 1.设区市组织协调本地区监管系统实施应用,各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软件监管,并负责组织录入本地区外部数据;

2.监控分析本地区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落实整改,每年分两次(按半年、年度)上报监管系统应用报告;

3.搜集、反馈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管理、归档系统应用档案资料;

4.管理本地区监管系统数字证书;

5.其他监管系统应用职能. 第十条 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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