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0

(一)依托 金保工程 业务专网,按层级协助各地安装监管系统软件,保证和维护网络畅通;

(二)指导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按时上传;

(三)指导各地解决从生产库到交换库数据转换及数据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数据加工;

(四)定期备份监管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其他根据部、省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重点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财务)及报表数据等指标的相关要求,负责实施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传等工作;

(二)接收并核查同级监督机构发送的监管系统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及时清理基础数据,纠正预警情况,核准疑点问题,按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

(三)按季度报送监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及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 金保工程 的相关规定,于每月1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的清理、转换和上传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导各市上传数据,于每月25日前完成数据加工,确保各级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系统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使用监管系统用户账号及人员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应用. 第十五条 监管系统的数据采集分自动导入和手工录入两种方式:

(一)监管系统自动导入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来源于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交换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省、市级建立的集中的业务交换数据库和各市、县(区)自行转换的财务交换数据库;

(二)监管系统手工录入数据由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纸质资料录入,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的纸质资料.监管系统中手工录入的数据要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监管系统手工录入数据流程及要求:

(一)各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登陆监管系统后首先要在 监督办公 模块中手工录入相关的内部、外部数据,如 数据采集 中的 基金预算表 、 银行账户表 、 费率数值表 、 账户利率表 、 就业人数表 、 社平工资表 等;

(二)省、市监督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 监督办公 模块中 统计工作 的 监督人员情况 、 监督机构经费情况 、 经办机构管理情况 、 监督政策法规制定情况 和 政策法规 模块中的 政策法规查询 、 政策法规维护 等进行数据录入及维护;

(三)各级监督机构每年要将手工录入的信息打印出纸质资料,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核对确认,并根据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纸质资料对监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机构运用监管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每半年、市(县、区)每季度对监管系统 监督业务 模块下,各险种的 监督评估 、 监督预警 和 监控查询 里系统直接提示的预警、不正常和异常问题,及时在 监督办公 模块下的 预警处理 中提出处理意见,拟发 督办通知书 和 非现场监督督办单 ,要求被监督单位逐条进行核实、整改、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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