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0

(二)运用监管系统分析被监督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评估社保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拟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在季度终了15日内报上一级监督机构;

(三)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监督单位的整改反馈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四)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非现场监督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管系统分析数据的地区名称、数据期别、社保基金险种类型;

(二)监管系统中 监督评估 模块显示的总体评估结果和 不正常 评估指标的分析;

(三)监管系统中 监督预警 模块显示的预警事件及逐一落实情况说明,超过六个月未处理的预警事件必须单独列示并说明;

(四)监管系统中 监控查询 模块的 异常情况查询 结果分析;

(五)本期通过监管系统发现的疑点情况报告,以及处理过程和结果;

历史疑点问题未处理情况必须单独列示并说明;

(六)针对本期监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做出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预测潜在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等,如建议对部分地区下发 非现场监督督办通知书 、建议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等;

(七)报告人姓名及报告日期.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管系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

(二)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效的社保基金监督证书和监管系统数字证书;

(三)具备与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监管系统的 综合信息 、 监督业务 、 监督办公 模块,各级监督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每周浏览一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也要定期浏览监管系统各模块,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握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管的整体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于每季结束后的次月月底前将监管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经安全的数据传输渠道发送至同级经办机构. 省级监督机构收到部级监督机构发送的预警信息,或在全省数据监控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发送至预警发生地监督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核查并确定预警信息问题类型,清理基础数据,及时处理疑点问题,并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于收到核查通知的一个月内反馈至同级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督机构自收到同级经办机构反馈情况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完成分类处理工作:

(一)对于正在处理或已处理的预警信息,做好跟踪处理、分类统计、整改落实;

(二)对于政策不明确,历史遗留等问题,转同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财务等相关业务科(处)协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提请同级政策综合、法制等科(处)专题研究.

(三)对于软件功能设置及其他问题,做好搜集整理,并提出应用需求. 第二十四条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法制等相关科(处)自收到协商研究处理疑点信息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同级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社保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各级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现场监督阶段,必要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监督机构应当分类汇总预警信息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达到基金要情级别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监督机构报送上年度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核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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