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件津交发〔2018〕2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港航局、公路处、高速处、招标站、定额站、建设服务中心、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各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监理有关从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关于印发贯彻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6号)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有关意见: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

(一)按照 谁用工、谁负责 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合同标段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查. 2.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的管理,因总承包企业未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二)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招用无资质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加强分包管理,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用工管理 加强用工合同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对短期临时性用工(30日内),要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 花名册 、 考勤册 、 工资册 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为畅通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渠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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