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0 |
三、规范工资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直接将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短期临时性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单位可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在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监理下达开工令前,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或现金的方式缴纳,其中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可存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共管账户中.
(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缴存 1.?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内的,保证金按照30万元缴存. 2.?合同价款3000万元至1亿元的,保证金按照合同价款1%缴存. 3.?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保证金按照100万元缴存.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1)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一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另一年信用评价等级AA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缴存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连续两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的企业,可免缴保证金. (3)上述两种情形的施工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建设单位多个项目、多个施工合同的,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00万元.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近三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或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支付不规范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一倍. (2)对拒不缴纳工资保资金的,建设单位可从动员预付款中直接扣减,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一倍. (3)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集访、群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两倍.
(三)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并督查其限期支付.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职责超过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返还工资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或延期退还工资保证金: 1. 经审核,所属工程项目原有欠薪案件没有解决的. 2. 在办理返还过程中,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但施工期间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上访的,以及欠薪责任单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可以延期返还,最长不超过1年.
五、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一)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要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公路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