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大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大连汉墓博物馆)

201、202号汉墓维修保护工程 工程地点: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沙岗村 工程内容:新建汉墓保护罩房;

院内地面铺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固定总价,包工包料

三、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8月5日 竣工日期: 2015年9月14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616611.69 (小写): 陆拾壹万陆仟陆佰壹拾壹元陆角玖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8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大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411-86830388 传真:传真:0411-8683038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连银行车家村支行 帐号:帐号:802

901 209

006 408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16033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层数跨度设备安装 内容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01、202号汉墓维修保护工程 / 砖混构 / / / 616611.69 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18日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 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10 工程造价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4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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