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0 |
(5)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拖欠租金或管理费(应缴时间)超过15天的;
(6)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蓄意破坏或非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损坏、灭失的;
(7)乙方逾期未按时缴纳按约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8)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而未限期整改的. (9)租赁期间,乙方没有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 (10)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未能正常营业的或者在此后经营过程中连续3天或者1个月内累计5天歇业、停业等情况的. (11)在一个经营年度,乙方外贸经营额未达到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以乙方的外贸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为准). 因上述情形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年租金总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甲方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要求如期腾空并退还租赁商铺.逾期占用期间的商铺租金双倍计付,甲方因催促乙方腾空交还出租房屋所支付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逾期未清理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逾期腾空退还商铺之日起处理上述物品,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处理上述物品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合同终止情形
1、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2、因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导致合同终止;
3、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1、除出现本合同已约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或功能用途,或者不按双方约定进行转租,经甲方指出且在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所出租的商铺,并没收商铺租赁履约保证金;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腾空并返还租赁商铺,逾期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双倍计付,甲方因催促乙方腾空交还出租房屋所支付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法律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拆迁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接到相关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在接到相关书面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乙方已交但未到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腾空并交还所租赁的商铺,如逾期腾空的,应当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