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0

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在答辩时反映曾有公安打过电话找他,与之相连,本院对本证据予以采纳.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材料是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料,予以采纳.证据5,其中调解协议书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收据与之相对应,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提供的证据1,该保证单的时间均发生于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且顾客签名也不是原、被告,该证据不能准确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该购物单据没有顾客的名称,且只显示时间是2012年4月17日,与被告要证明在小孩2010年9月出生时有购买婴儿用品,时间相隔较长,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

而且没有出具单位盖章或签名,不足以确定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生育女儿何*桐.原告在怀孕期间,认为被告缺乏照顾,并在接送原告上下班的问题上有争议,双方因此已产生矛盾.在女儿出生后就请月嫂及陪月费由谁支付的问题又有争执,后因欠陪月费被月嫂投诉到政府部门,最后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才由原告方向月嫂支付了该陪月费4000元.原告还认为被告及其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双方的矛盾一再加深,在女儿尚未满月时原告即带同女儿返回娘家居住,后因有人到原告娘家骚扰,原告母亲还作报警处理.现女儿已由被告接回抚养,原、被告自2010年10月至今已分开居住,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开办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五金冲孔厂,经营场所是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荷岳路商铺,该厂于2010年11月5日注销,注销原因登记为经营不善.被告母亲曾*于201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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