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0 |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生育女儿何*桐.原告怀孕期间,本应受到丈夫的爱护,可被告完全不顾原告及胎儿身心健康,从未问候和关心,也未陪同过原告做产检.在怀孩子比较大的时候,医生说不能骑车上班,于是原告向被告提出搭送原告上下班,可被告的母亲让原告自己骑自行车上下班,不让被告搭送,被告听其母亲的话不搭送原告,甚至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母亲要求原告把孩子生下以后就走,经常出口辱骂原告,被告任凭其母.更离谱的是原告在怀孕八个月时在家搞卫生不小心跌倒,整晚痛得难以入眠,被告连问候一句都没有,到了早上原告只好叫父亲送去医院,检查结果是由于摔伤导致骨盆破裂,原告母亲打电话欲告知被告,被告明知而拒绝接听,事后也不回电话.被告在精神上虐待原告,作为丈夫不仅没有关心怀孕的妻子,更冷漠得像一个路人.原告生育后,被告和其母亲没有一句问候,只关心孩子是男还是女,当得知是女孩后,恶言相待,一口水都没有给原告喝,就连原告在坐月子时候原告母亲送汤水也被被告辱骂.女儿生下才几天,本应受到丈夫的抚养,可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其母亲请来一个月嫂照顾原告坐月子,可被告不付工资给月嫂,原告坐月子请月嫂、尿片、奶粉的钱还是原告母亲给的,被告还多次要把原告赶出家门,遗弃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无情无义和精神上的虐待,2010年10月4日原告被迫带着尚未满月的女儿离开家门;
10月8日,被告带着
五、六个人到原告娘家捣乱,将原告父母家的门窗打烂,声称要杀了原告娘家所有人,原告母亲害怕还报警了.第二天,被告即更换家里的门锁,拒绝原告回家.再后来,被告强行将女儿接走,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至今,被告现在仍拒绝原告回家,不给原告探视女儿,连拿回自己东西和衣服都不给.上述事实,乐从镇妇联及小布妇女主任都知道.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由于被告虐待、遗弃原告,从而导致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由于女儿尚小,且被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被告方家庭环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快乐成长,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原、被告还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乐从镇荷村荷岳公路116-122号之6号铺内的一切资产和粤XK**号货车.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何*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给原告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