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1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 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53项)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河北1海蜇资源费 冀牧渔字〔1991〕262号、冀牧渔(管)字〔1991〕390号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 冀财综字〔1998〕78号、冀价行费字〔1998〕210号、冀政办函〔2008〕57号3著名商标评审费 冀财综〔2000〕7号、冀财综〔2007〕51号山西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晋财综〔2003〕59号、晋价费〔2003〕238号、晋财预〔2007〕47号5文物修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 晋财综〔1999〕175号、晋财预〔2009〕141号6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 晋财综〔1995〕123号、晋财预〔2002〕8号7地价评估费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财预〔2003〕4号8土地使用管理费 〔91〕晋土管(计)字第001号、晋财预〔2003〕96号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晋国资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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