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1 |
3、《16标准》应尽量注意使用量化指标,保证鉴定的可操作性. 标准的可操作性,最关键的是应尽量对评定对象进行量化评估,如不适合量化的情形则应设定判定基准以规范操作.本次标准制定借鉴了14版工伤标准修订的经验和良好基础,在第五部分 判定基准 中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判定基准,听力损失判定基准等. 《16标准》应保持不同科目之间的平衡,保证鉴定的公平性 在我们过去的鉴定实践中,往往发现,不同科别不同器官疾病经鉴定后,结论为同一等级,但患者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表现上却存在显著的不平衡.如《02标准》规定,符合《工伤标准》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符合《工伤标准》5-6级为大部分丧劳.根据这一条款,听力损失大于91dB者为工伤致残四级可定完丧,与其他科别病情相比较明显不平衡.同样,工伤标准中,胃切除2/3;
女性子宫切除等为工伤致残六级,如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比其它因病大部分丧劳的条款也显失公平.应该认识到这两个标准的鉴定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工伤标准》鉴定的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伤者,他们因为外来的突发损伤造成了器官的残缺,而 非因工标准 鉴定的是患病人员,他们因为某些病情而切除了部分患病器官,对机体的影响与前者不宜等量齐观.此外前者主要目的是对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评定,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对疾病损害的评定,这些都要求我们应完善 非因工标准 ,将其和《工伤标准》适当区分开来,故《16标准》取消了有关条款.
四、标准编制说明
1、体例和等级划分说明 《16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这种设置将《16标准》完善为一个完整的因病鉴定标准体系.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区提出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个结论没什么用,是不是可以取消.根据上海及全国部分地区多年来鉴定实践的经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这一等级保证了一部分患有疾病,对工作能力有所影响,但病情尚轻的鉴定对象有一个相应的结论,这一结论目前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但在许多企业、街道等作为减轻工作、领取病假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2、条款情况 《16标准》条目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款43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44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37条.较原《02标准》有较大的扩充. 《16标准》中删除了原《02标准》中完全丧劳条款2条,大部分丧劳条款1条.即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级者)以及4.2.10条.将非因工标准与工伤标准各自独立开来.另一条删除的条款是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临床上这种情况治疗无效即死亡,故删除为宜.
3、判定基准变化情况 《02标准》分别就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 呼吸困难分级 等给出了判定依据,《16标准》基本沿袭了其编排方法和内容,修改了其中的 肝功能判定基准 ,改为了现今国内统一采用的的 肝功能CHILD-PUGH分级 判定基准;
用更客观全面的 呼吸功能障碍分级 替换了 呼吸困难分级 ;
增加了 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判定基准 以及 听力损失判定基准 、 智能损伤的判定基准 和 癫痫的判定基准 . 总则变化情况 《02标准》总则中规定 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现修改为 符合两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