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1

5、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按照标准编制的规范,完善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 及 术语和定义 两块内容.在 规范性引用文件 里列出了本标准所涉及的大部分医疗检查和疾病的标准化文件,如标准中涉及的艾滋病、冠心病等的诊断标准,恶性肿瘤分期所用标准等. 在 术语和定义 中给出了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终结的定义.

五、部分重要条款内容说明

1、关于恶性肿瘤 《02标准》规定 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后有复发 才属于完全丧劳.这个提法对于恶性程度较高或肿瘤分期达到中晚期的肿瘤病人来说显得难以接受,各地对这一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尤其多.而恶性肿瘤发病率高,占鉴定申请人群比例高(上海地区占申请总量的22%),从医学专业角度而言,恶性肿瘤的类型繁多,不同组织来源、不同病理分型的肿瘤预后大相径庭.我们在制定相关标准时不得不慎重,尽量做到宽严适度,既要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同时也要照顾到操作层面的可执行性,尽量简明清晰. 在讨论恶性肿瘤鉴定标准时,有两个统计数据应该慎重考量:一是根据上海市疾控中心2014年统计报告,2012年,肿瘤是上海市居民死亡原因继心脑血管疾病后的第二位,占所有死亡原因的31.02%;

二是2012年全市0-74岁发生恶性肿瘤的累积率为22.96%,也就是说一个人在0-74岁之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概率罹患恶性肿瘤.根据第一个数据,我们可以认识到,恶性肿瘤病人面临除心脑血管疾病之外最大的死亡威胁,标准不宜制定过严;

根据第二个数据,我们也应该看到,恶性肿瘤已经成为如此多发的疾病,而其中大部分又是可以治愈的,有罹患经历的人在人群中累积分布众多,如果将这些人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也是不科学的,同时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按照恶性肿瘤危险程度,规定 肝、胆、胰腺、食道 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完丧;

肺癌除原位癌外定为完丧;

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为完丧;

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为完丧(见4.1.12). 除符合完全丧劳条件的其它恶性肿瘤类型为大部分丧劳(见4.2.8).

2、关于神经系统疾患及癫痫 《16标准》中关于神经系统疾患的条款基本与《02标准》一致(见4.1.1),仅增加了第(3)及第(7)款. 癫痫始终是鉴定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这是由于癫痫的程度目前缺少可信度高的度量办法.《16标准》中规定 癫痫重度且继发或并发中度智能障碍或精神障碍者 为完全丧劳(见4.1.2), 癫痫重度,一年以上系统用药情况下仍有大发作,每月一次或一次以上 为大部分丧劳(见4.2.2),明确了系统治疗及用药情况要求.

3、关于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 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以器官的功能情况作为衡量标准,心血管疾病的标准制定中除以心功能情况为衡量指标的条款(4.1.6)外,对冠心病则为其单独制定了条款(4.1.8).这是因为,一是大部分冠心病患者不以心功能不全为主要表现,而其中一部分危险程度较大;

二是冠心病占心血管疾病鉴定人群的80%以上,对这类疾患制定一条较具针对性的评定标准能较好地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冠心病的衡量指标和评定标准,心血管科组专家进行了多轮次的讨论.《16标准》最终确定下来主要以冠脉血管病变程度和心绞痛及心肌缺血程度作为评定的考量指标.特别要说明的是,近20年来,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发展迅速,冠脉支架植入血管重建已经成为安全可靠而且疗效确定的治疗方法.参与讨论的心血管科专家均不认可以是否放置支架和放置几个支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衡量标准.他们认为,放置支架是安全有效的治疗手段,大部分病人可以治愈或缓解病情,如果以此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不可取的.支架植入术后的病人应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对于房室传导阻滞以及病窦综合症患者安装起搏器后的评定标准制定原则与上述类似. 此外对 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情形,因其发生率较低而危险程度较高,故归入完全丧劳一类(见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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