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1

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设? (理事长、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

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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