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1

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办学许可证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为: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月日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本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说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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