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1 |
0399g/kg(技术要求:不得检出,单位: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18-T01908)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091001号).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对被抽样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经查明,
1、你公司生产豆奶(调制豆奶)与生产早餐豆浆为同一生产线,且在豆奶(调制豆奶)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三氯蔗糖.2018年8月9日,你公司先进行豆奶(调制豆奶)的生产,后再进行早餐豆浆的生产,由于操作工作人员在早餐豆浆生产前没有对该生产线进行 水顶料和料顶水 的工序,就进行早餐豆浆生产,导致豆奶(调制豆奶)与早餐豆浆交叉污染,被抽检的早餐豆浆检出三氯蔗糖.
2、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生产了规格为250ml/袋的天天阳光早餐豆浆共XX袋,其中:销售XX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8袋、自检2袋、留样5袋、损坏5袋. 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XX元/袋,销售价格为XX元/袋,利润为XX元/袋(XX元/袋-XX元/袋=XX元/袋);
生产XX袋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779.50元(XX元/袋*XX袋=11779.50元),销售XX袋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832.92元(XX元/袋*XX袋=1832.922元≈1832.92元),你公司自愿无偿提供监督抽检样品,自检、留样、损坏的产品未产生利润,无违法所得. 由于该产品的保质期仅为3天,你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G18-T01908)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因此无产品召回.
3、你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出厂检验报告签发日期是2018年8月11日,因此该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
4、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天阳光早餐豆浆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天阳光早餐豆浆、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1779.50元,违法所得1832.92元. 相关证据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1801410118)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00041)复印件、《证明》;
《检验报告》(№:G18-T01908);
《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091001号)、《送达回执》;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责改〔2018〕091001号);